张某称没想到父亲却将所购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还获知父亲要将房屋卖掉,故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
张某父亲曾表示,购房时的款项是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中支出,而房屋登记表上登记的也是自己的名字,自己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
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1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签约意向书》,并交付定金2万元,在签名处署名为“张父代张某”。4月4日,张父向开发商提交《变更单》,更正张父为购房人及签约人。4月8日,张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张父购买议房屋,购买房屋的28万元付款由张某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
法院认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购房意向书》上明确的购房人是原告,原告父亲的名字出现的地方在代理人处,虽双方没有书面委托手续,但鉴于二人系父子关系,代眼有残疾的儿子处理相关事宜也在情理之中,其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被代理人也是原告承受。后被告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单方向开发商出具的购房人变更说明,在原告追认之前,其效力是待定的,不能据此认为购买人变成了被告。
终,海淀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张某享有,其父应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儿子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