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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付房租

2018年05月02日 15:55     小编:松小房     湖北日报、楚天快报、湖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综合      点击: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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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


今天听闻一个好消息,

没有房子但有公积金的蜗居朋友们,

你们的公积金终于派上用场了。

可以交房租咯


  4月25日从湖北省住建厅获悉,全省10个部门已联合出台《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


  可每年提取一次付房租


  《通知》提出,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


  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则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外地人租房可按规定申办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目前,武汉、宜昌、襄阳已出台政策保障租购同权。


  襄阳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权益;


  宜昌规定,承租人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合法稳定住所,承租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企业纳入“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


  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是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一环。


  在全国率先提出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


  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全省服务业


  “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备案、信用管理、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经营出租屋套(间)数、从业人员数量等企业标准和管理标准。


  鼓励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经营。


  要比照酒(旅)店业管理方式,探索推行门禁管理和视频管理系统,应用智能安防系统,采集、核对租住人员信息。


  省级也将搭建全省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各地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服务,信用评价、租赁消费金融及公积金提取支付服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服务等。


  《通知》还提出,


  将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


  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


  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各地空置公租房


  按照省政府已审核批准的方案,


  可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


  宾馆酒店写字楼可改建租赁住房


  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还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允许试点城市将


  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宜昌、襄阳、十堰成省级试点


  每城必有一家国企参与


  2017年7月,武汉入选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


  今年,武汉继续积极开展住房租赁国家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成果。


武汉市提出,今年将通过新建、改建、配建、长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间),约100万平方米;扶持发展不少于5家、运营管理租赁住房5000套(间)以上规模的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同步要求,


  宜昌、襄阳、十堰作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


  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


  每个试点城市确定不少于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其他市州则要规范租赁行为、完善监管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并结合实际积极申报住房租赁试点。



  除了省住建厅发布的文件,2018年,湖北公积金还有不少利好政策,对公积金关心的你,请认真看看!


  武汉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从2月1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最值得关注的是  一项调整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以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


  新政实施前


  武汉公积金最高贷50万,每月公积金还款2176元。


  公积金剩余:3488-2176=1312元


  结论:商贷部分则需要通过现金支出,而靠工资为主要收入的购房家庭对于现金还贷是相当敏感的,一旦支出较多对于生活质量就会产生较大影响。


  新政实施后


  按照新规公积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还款,也就是说原本每月公积金里剩余的1312元将可以直接抵消商贷部分月供,减少现金支出,对于家庭来说最直观感受就是每月省了1312元,而且理论上公积金“使用无上限要求”,直到商贷部分还清为止,那么对于购房家庭缓解还贷压力及买房过程中提升购买能力是有很大帮助的。


  让我们来算一笔账:


  夫妻二人,每人工资7266元/月(武汉市2017年冬季平均工资)


  家庭总收入:14532元/月


  家庭公积金:3488元/月(公积金标准为平均工资的24%)


  宜昌


  公积金新系统上线 专项方案出台


  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2月6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宜昌中心支行、市国土局五家单位,联合印发《联合开展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宜昌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方案明确,市房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在办理预售许可环节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承诺的内容主要是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方案强调,对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要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公积金新系统上线 城区与县市区通办


  2月8日起,宜昌新一代公积金信息系统核心业务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实现了城区与县市区业务通办。


  即将上线的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不仅业务操作简单直观,业务范围覆盖面增广,服务时间也不受限制,单位网上大厅业务覆盖面已扩大到95%,单位基本上可足不出户办理各类公积金业务。


  新系统实现了城区与县市区业务通办。单位可在中心任意一个营业部办理个人开户、封存启封、个人转移、信息变更、基数调整、比例调整、汇补缴等业务。


  个人除公积金贷款业务须在购房所在地中心营业部办理外缴存人可在全市中心各营业部办理其它全部公积金业务,包括查询个人公积金信息、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缴存贷款证明打印、公积金提取、贷款预约、委扣协议签订等。


  襄阳


  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襄阳是继武汉、宜昌之后,湖北又一宣布租购同权新政的城市。《襄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分工方案》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外地来襄人员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市区无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安排和服从调剂原则安排到学校就读。


  租房户可提取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连续交存3个月公积金,只要家庭在本市无房,在租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按照租房面积和实际租金,每月最多可按每平方米15元提取。每满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以实际租房款为限且每次提取不超过8000元。


  荆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算模式转换


  2月起,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工商银行荆门市分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转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自主核算:


  1、自2018年2月起,公积金中心通过工商银行荆门市分行发放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扣款日统一变更为每月20日。当月扣款不成功,次月1日起将按逾期处理,并开始计收罚息。


  2、2018年2月20日进行变更后首次扣款,部分公积金个人贷款因扣款日变化引起当月还款数额可能发生增减,请各借款人在扣款日前保证约定扣款账户中的余额充足(可在原扣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存款额度)。


  3、公积金个人贷款数据转换过程中,个别借款人可能会收到工商银行“贷款已结清”的短信提示,只是表明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在工商银行业务系统中完成了数据向公积金中心的转换,但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实际结清,以公积金中心核算数据为准。


  4、借款人如对自主核算转换前归还的贷款本息有异议的,由受托银行承办网点负责解释;如对自主核算转换后归还的贷款本息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负责解释。


  咸宁


  打击骗提骗贷

  永久取消相关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据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针对屡禁不止的骗提行为,该部门将强化打击措施:


  向所在单位通报责令相关人退回骗提资金;


  将相关人加入公积金业务系统黑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予以曝光;


  规定相关人骗提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


  永久取消相关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恩施


  申请人员、提取、额度均有调整


  恩施住房公积金新政于1月10日开始执行,主要有以下调整:


  1.进城务工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明确规定:在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其他群众性基层组织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基础上,新政还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缴存对象,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政策别行制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州外异地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调整后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以下10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工作调离本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偿还住房借款本息的


  →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其中,偿还住房借款本息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新政对偿还住房借款本息的提取政策增加了一条:偿还恩施州外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且本人及配偶未在恩施州内申请借款的缴存对象,提供购房或建房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近一年住房公积金还款明细,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每年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总额。


  3.最高可贷50万元,部分贷款政策从紧


  本次调整后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同时,新政也释放了公积金贷款政策从紧的信号,对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 增加异地贷款申请贷款条件,要求借款人本人或配偶至少有一方为恩施州户籍;

  • 贷款申请前6个月,借款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状态正常;

  • 针对质押担保贷款,除担保人自愿签订《担保书》外,其配偶也必须同意并签字;

  • 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现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前,需提前解除担保人质押担保或房屋抵押担保的,须征得其他担保人或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 为减低现房抵押贷款风险,要求抵押物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40年且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土地使用年限。


  的确

  公积金是很多人的“小金库”

  攒着不用不划算!

  公积金还有这些用途

  一起来看看

  ↓↓↓


  住房公积金的7大用途

  用途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本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用途三:租房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职、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到本市行政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用途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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