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花12元买的2盒饮品,喝的时候却发现已过期。昨日,松滋市工商部门在接诉后,责令超市赔偿消费者512元。
前日,市民向先生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某超市购买了光明牌乳品饮料2盒,共计12元。使用时发现该饮品的保质期限截止为2014年3月31日,属过期商品。经向超市维权索赔无果后,遂向消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并给予赔偿。
接诉后,工商人员发现,向先生花12元购买的光明乳品确实超过保质期。根据向先生提供的电脑小票,工商人员责令超市将余下的过期乳品饮料下柜,并立即进行自查整顿。同时,责令该超市按相关规定退还向先生购物款12元,并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500元。
昨日,向先生收到该超市送来的退款及赔偿款共计512元,至此,新《消法》实施后该市例食品消费投诉得到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