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执行可能会牵涉三大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
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转移资产拒不履行;
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非法变卖、故意损害等;
法院强制执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
诸如此类行为,都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
昨天,浙江省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抗拒执行犯罪十大案例。据悉,2012年1月至今年4月,浙江法院对64起案件中的82名抗拒法院执行的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
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执行判决
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2009年,蒋某某、张某因为与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了买卖纠纷,闹到了仲裁委。2009年8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富公司需赔付蒋某某、张某320余万元。
但是,裁决生效后,大富公司却一直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张某于同年9月16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23万6千余元。
杭州中院执行中查明,大富公司有一辆价值140余万元的奔驰轿车,于是法院立即将其查封,并发出《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责令大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戎安春限期将该奔驰轿车交至法院。但大富公司没有理会。
后来,杭州中院又进行了两次通知催交,大富公司和戎安春仍然拒不交出。2011年7月26日,杭州中院对戎安春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月23日,大富公司将上述奔驰轿车交至法院。
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戎安春作为被执行人大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戎安春曾因无视法律无视司法机关的执行公务而犯罪被判处缓刑,但其不思悔改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戎安春提出上诉。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私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房产
终被判刑
2011年3月8日,因与陈某某债务纠纷一案,陈德柱位于苍南县钱库镇的一套房产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诉讼保全。3月9日,苍南法院向陈德柱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
但是,到了3月13日,陈德柱却隐瞒了查封事实,将该房产以83.28万元转让给了林某某。
苍南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德柱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同样,绍兴一位纺织品公司的负责人也因同样的行为被判有期徒刑。
2006年3月23日,徐渝经营的绍兴县佳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因与绍兴县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生加工合同纠纷,佳信公司的12台绣花机、1台发电机被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诉讼保全。
2007年1月,徐渝将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价值42万余元。案发后,徐渝于2011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欠钱不还法院执行时还叫上亲友一起阻挠
结果亲友也成了共犯
2007年1月,方青治向朱某某借款2万元。2010年1月,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生活困难。同年6月,朱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方青治归还欠款。经调解达成协议,方青治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沈某某等付清欠款。
不过,之后的一段时间因为方青治一直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付款,沈某某能向临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经多次强制执行,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方青治却支付了8000元。
2012年8月31日,临安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方青治住所对其强制执行。方青治在村边小店门口看到法院的警车后逃跑。后执行人员在小店旁弄堂内将其控制。在宣布对其拘传后,方青治拒不配合,其亲友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等人赶到现场,拉扯、嘴咬、拳打脚踢,阻挠法院拘传方青治,致使方青治带铐脱逃,9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法警构成轻微伤。
临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方青治、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共同犯罪。法院终判处方青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廖生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马建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包长明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方青治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又撤回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准许方青治撤回上诉。
浙江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徐亚农提醒:
抗拒执行可能牵涉三大罪名
徐亚农介绍,根据《刑法》,抗拒执行很有可能会牵涉到三个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妨害公务罪。
从这两年的情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要表现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主要表现为针对法院已经保全或执行中已经查封了的财产恶意处分变现,以逃避债务,其中又以处分保全财产的为多数,占80%以上。
而妨害公务罪则主要表现为暴力对抗法院的执行活动,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执行人逃脱,终使得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措施无法实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样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