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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发帖维权成被告 开发商告其侵犯名誉权

2013年04月18日 08:48     小编:松小房     深圳特区报|0     点击: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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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买房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在退房、要回房款之余,惠州男子李志国在网上发帖称,惠州市新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诈骗”,连带责怪当地房管部门不作为,送袋红薯给惠州市房管局。昨天,一直忙着维权的李志国站到了被告席上,惠州市新地房地产公司告他侵犯名誉权,要求他公开道歉。李志国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双方将在本月19日进行调解。

合同不对头要求退房

3月4日,在惠州打工的安徽籍男子李志国,送7根红薯给惠州市房管局,讽刺该局不作为。此举为他赢得“红薯男”的名声,“红薯男”的故事亦备受关注。

据李志国称,他于2012年1月30日在位于仲恺的富丽嘉园订下一套房,向开发商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公司缴了诚意金5000元和订金20000元,共计25000元。但随后被告知,另一个人跟他要了同一套房,而且是对方先拿到号的,房子要给对方。后经多次协商,开发商同意把房子卖给他,李志国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并将约11万元的期款打入房产商账户,但是对方还没盖章签字,合同尚未生效。

事情发生在这之后:次日李志国细看合同,才发现房子是按套购买,而不是按建筑面积购买,于是向房产商提出要按建筑面积购买,多方协商无果。

李志国觉得,开发商事先没有出示合同范本及告知内容,存在欺诈行为。今年1月15日,李志国向惠州市房管局提交书面材料,希望得到协助。随即,在惠州市房管局的多方协调下,开发商答应重新拟定合同。但李志国发现,新合同确实是按照建筑面积购房,但是却增加了另外一些附加条款,由于交楼会受到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卖房者延迟交房三个月内不算卖方违约。李志国不同意,终经房管局协商,开发商把钱退回给李志国。

送红薯抗议“不作为”

在整件事件中,李志国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而房管部门则涉嫌不作为。他认为,房管部门应该要惩罚这些忽悠人的房产商,并责成开发商赔偿他的损失。但是这些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所以送红薯以示抗议。

面对李志国送来的红薯,惠州市房管局郑副局长深知其意,但表示不能接受。郑副局长称,他们为了李志国的事情三次出面协商,其中一次包括网上问政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行政不作为。协商的结果,开发商同意给李志国退房,并退还李志国所交的全部款项。至于李志国要求开发商赔偿他的务工费等各项损失,甚至要求赔偿议时间段的房子利润等要求,应该是议双方去协商解决。

郑副局长说,先,李志国在还没有完全盖章签约,合同尚未生效时,付期款给开发商,做法欠妥,议双方都有问题。他解释说,签约合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买卖合同法的范本,范本是广东省住建厅统一制定的,基本上是全省统一的,另一部分是由开发商有一些具体的附加条款。房管局作为行政部门,能做的是核实该房产商所售房屋是否取得销售许可证,对于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附加条款,无权干涉。

开发商状告李志国侵权

而在这件事看似已经解决,房子退了、房款退之后,开发商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李志国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名誉权。

原告的起诉状称,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以“I90201”“童童女孩”“三秦一家人”等网名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称新地房产开发公司“诈骗”,并在媒体上发表相关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且要被告在其发帖网站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李志国称,他本来还打算起诉开发商,让对方赔偿他的误工费、路费等,但是因为近忙工作没时间去办。他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句句属实。

据了解,议双方根据法院的建议将会择日进行调解,法院初定在本周周五。李志国称,调解会看法院的要求而定,不会公开道歉。(记者陈海峰通讯员罗细妹)


 

本报讯为了便于房屋登记,宋先生买房时借用表哥的名字进行了产权登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不管何时该套房屋的权属以及使用权益始终属于宋先生所有。可是,让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近表哥何先生和其妻闹离婚分割财产时,却无端扯上了当初自己借名购买的那套商品房。此,本报法律热线律师提醒,借他人名义登记买房应慎重。     

犯愁:借表哥之名买房遇纠纷

一年多前,宋先生从朋友那里想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套住房。当时由于宋先生名下已经有好几套住房,同时考虑到房屋限购政策等因素影响,为了便于办理相关手续,他与表哥何先生私下商量(没有将实情告知何先生的妻子)后,终借何先生的名义把便宜的房子买了下来,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多年来,宋先生与表哥何先生关系非常要好,两人犹如亲兄弟很是默契,所以在购买该套房屋时双方私下口头约定,借用表哥的名字进行登记,宋先生支付所有房款后,不管何时该套房屋的权属及使用权益始终属于宋先生所有。

宋先生告诉记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表哥与表嫂的关系出现了大的矛盾。今年3月初开始,表嫂从南方回来后便提出要与何先生离婚。谈到财产的分割问题时,除了自家住房外,表嫂还提出要分割登记在丈夫名下的那套住房。表嫂认为,房屋的登记日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如何沟通和解释,表嫂总是不愿相信,而且还放话说,如果不能合理分割,她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律师:购房人应搜集证据确权

对于表哥离婚所牵扯到的难题,宋先生一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4月15日,束手无策的宋先生打通本报法律热线求助,他希望相关律师能帮他支招挽回自己的权益。

本报法律热线律师听了宋先生的述说后分析称,如果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该房屋确属其借何先生名义所购,而且房款以及后来的装修等款项均为自己支付的话,一旦何先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而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是在何先生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套房屋将面临被分割的风险。届时,假如法院判决何先生与其妻离婚,会推定登记在何先生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会同时作出对该房屋分割的相应判决。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由于双方夫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法院不会对该房屋作出分割判决。

根据目前的情况,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宋先生先应多方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该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次,应立即以表哥何先生和表嫂为共同被告,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受理后,宋先生还应以实际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受理离婚案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暂时中止审理何先生及其妻的离婚案件。因离婚案中夫妻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中止审理。待宋先生确认房屋所有权案审结后,再恢复离婚案的审理。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出名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加上该房屋购买时价格相对较便宜,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已无法再买到相同的住房,作为实际购房人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名人不对实际购房人进行赔偿,将导致对实际购房人的严重不公,因此必要时实际购房人有权向出名人索赔相应损失。

在此,本报法律热线律师提醒实际购房人,切莫贪图一时便宜而借他人名义购房,以免遭遇预料之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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