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吴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苏州某房产公司不得已为其违规“零付”卖房的行为买单,替“准业主”垫资10万元还清了债务,从而申请法院早日解除对其“准业主”名下房产的预查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苏州一家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因为地段太偏,房型设计也不合理,所以销售业绩一直不大理想。为了早点卖出房子回笼资金,房产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违规操作,签订阴阳两份购房合同,将房子卖给周某夫妇。
名义上,周某夫妇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所要求的低付,其余部分房款由银行提供贷款,并由房产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但实际上,周某夫妇是一分钱付都没有付,付款是欠了房产公司的。
没过几个月,阴阳合同的后遗症产生了。虽说购房的周某夫妻也是生意人,但由于企业不景气,手头缺乏周转资金,在付了几个月的付,总共近万元的贷款后,停止了还贷。
银行方面为了保障其资金安全,公事公办,看看周某连续几期贷款不还,立即依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
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了防止产生更多的银行罚息,赶紧帮周某付清了全部贷款,并要求与周某夫妇解除购房合同。对此,周某夫妇并没有产生任何损失,很爽快地同意与房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然而,当房产公司到当地的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傻了眼。
原来,周某此前因为生意资金紧张,向严某借了10万元。借款当时为了说明自己有还款能力,周某还向严某提供了其购买别墅的购房合同。严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周某夫妇告上了法院,同时还申请法院对周某夫妇名下的别墅进行诉讼保全。因为别墅尚未交房和办理房产登记,法院依规定在住建部门进行了预查封。
考虑到周某夫妇还可能有其他债务,为了尽快解除法院的诉讼保全,从而解除购房合同,为别墅寻找新的买主,房产公司不得已主动参与到法院处理周某夫妇与严某的债务纠纷案件中,以借给周某夫妇10万元的形式,帮周某夫妇还清了欠严某的10万元,为自己违规“零付”卖房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