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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规: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

2018年04月10日 16:57     小编:松小房     综合法制晚报、湖北日报、荆楚网等     点击: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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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


  1、《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修改4个条款,删除第五十九条。对其中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2.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有什么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吗?


  当然有,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出现下面这8种情况,

  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也许还得倒找钱:


  其实,

  不仅仅在这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甚至还存在物业需要“倒找钱”

  给业主的情况!

  比如:


  • 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

  • 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特卖、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

  • 小区的配套商铺,有人要开店,那就得付房租

  • 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


  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也许有读者会说:

  我从来没有得到这笔钱啊!

  那建议您赶紧去问问小区的业委会

  甚至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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